为了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建设和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促使教学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遵循国务院第624号令公布实行《教育督导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强化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我校决定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全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必须按本条例接受督导。
第二条 督导原则
实施教学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学校教务管理工作的督导与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条教学督导在院长及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教学督导日常工作由督导室负责。督导室成员由院长聘任,在督导室安排下开展工作,督察、检查、指导全校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督导室是实施教学督导的工作机构。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推进教育教学的科学管理,对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察、检查、指导,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得到贯彻,促使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顺利运行。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聘任从事教学督导的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定地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与政策水平;
(二)有副高级或副高级以上教育系列技术职称,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富有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善于探索教学规律;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在教师中有较高威信;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五)经督导室主任推荐,院长聘任,每届教学督导员聘期一年。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随时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课程进行听课,对教学工作进行巡视、访谈、调查,实施督察、检查、指导。教学督导员应当认真填写《香港正版挂牌资料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简称《评价表》)。听课后及时将《评价表》与有关建议反馈给督导室,也可以与上课教师本人交流。
第六条 督导室可参与教学工作的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工作安排及运行规律。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情况。
第七条 配合学校教风学风建设,采集师生对教风学风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研究,对教学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组织有关教学单位共同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为学校提升教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 配合学校的重点教学工作,参加每学期的教学检查,并在需要时组织有关教学单位抽查部分期末试卷、毕业论文等重要成绩评定依据,以便及时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根据我校教学管理的特点,组织教学信息员队伍,指导开展学生教学信息员志愿活动;启动教学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研究,组织召开师生座谈会,反映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配合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工程,参与学校相关项目的评审、优秀教师的评选等各项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配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参与青年教师的培训培养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校领导指示,督导室可实施专项性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员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并提交书面简报。为了及时解决问题,督导室应酌情向有关部门分别发送督办提示单(白单)、警示单(黄单)以及禁戒单(红单),督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定期召开工作交流会,交流教学督导工作中所发现的督导工作存在问题,总结经验,研究改进方法,提出解决建议。
第十五条 每年由督导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以确定本年度重点工作。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督导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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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