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对全院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的监控,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建设良好的教风与学风,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教学督导室是在教学院长领导下的教学监督和咨询机构,接受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条 教学督导室的任务是依据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议和指导,及时反馈教学工作信息,有效保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教学督导室由3至5人的教学督导员组成,设主任1名。教学督导员由学院在院内、外在职和退休教师中聘任,任期1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进行适当增补和调整。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双师型教师。
3.精通教学业务,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
4.身体健康,独立工作能力强。
第五条 教学督导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1.对学院的专业、课程、教材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对学院的教风、学风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评估。
3.对教师的教学活动给予指导和建议,帮助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4.深入课堂教学、实验(训)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进行现场调研并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对各类教学评奖、职称晋升及教师岗位聘任,从教学态度、效果等方面给予建议性评价。
6.定期检查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等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
7.教学督导员每学期须听一定数量的课,并认真填写《教学质量评价表》,课后要与任课教师就课堂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进行交流。
8.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室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计划,交流和分析教学检查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撰写调研报告,供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作决策参考。
第六条 严守教学督导纪律,不得私自透露评价结果,不得随意改动原始评价信息。
第七条 各系(部)对教学督导室的工作要给予支持、配合,对教学督导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加以研究、改进。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