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炉工作必须操作经劳动部门发给使用登记证的锅炉。
二、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须持有司炉操作证,且符合操作炉型和类别要求。
三、锅炉点火前应做好锅炉主体、燃烧机和其他辅机、所有附件、阀门、给水、供油系统电路和电控部门等检查,并确认正常。
四、打开放空气阀门,向炉内进水(可用排水的方法检查水位后控制,报警系统工作是否正常)水位略低于正常水位。
五、用“手动”启动风机、吹扫炉膛,将控制系统调至“自动”位置,然后按下启动开关,锅炉就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吹扫——点火——燃烧(大火或小火)——暂时停炉。如点火程序有故障,可继续手动风机吹扫,再重新点火。如点火三次不成功,须停止点火和供油。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后,才能重新点火。
六、当锅内压力升至稍大与气压,空气阀有蒸汽冒出时便可关闭空气阀。
七、锅炉升压过程要按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及各项操作确认正常后,才能进行供气或并炉。
八、正常运行后,应经常调整供油、送风和给水(全自动锅炉除外),保持水位和气压稳定,适应负荷需要,保证供汽。
九、运行中每小时应进行巡视检查一次,并按规定做好各项记录、签名确认。
十、每班应进行冲洗水位表及排污各一次,安全阀排气试验压力表冲洗存水弯管和各项安全保护装置校验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如实填写记录、签名认可。
十一、正常停炉时要先停止供气,稍后停止送风,保持水位高于正常水位。
十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一)水位降到下极限以下仍不熄火和自动给水。
(二)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三)水位超过最高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四)给水泵全都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五)水位表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全部失效。
(六)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七)锅炉原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八)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九)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