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1.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或给与批评教育,或给与相应处分,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移交公安机关。
2.考试违纪
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
到考场外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
姓名、考号及其他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凡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考试作弊
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考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凡作弊学生作如下处理:
(1)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其下一轮正常补考资格;
(2)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教务处作出决定;
(3)若累计两次考试(含补考)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迅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因旷课,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处作出处分决定;凡因犯其它错误所受的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由保卫处或保卫处会同其他部门作出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各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主持学院日常工作的院长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长会议作出决定。
5.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至少五人组成,每学期第一周公布本学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单。
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维持原处分决定或学校重新研究的决定即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7.学生对学校的最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最终决定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8.学生处分的决定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