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年级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引导学生要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认定对象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档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为组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并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各班级班主任任成员的三个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各年级的民主评议工作。各班级班主任负责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全班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由班级提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认定标准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殊困难二档。
(一)有下列情况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2.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学生上学费用)支出的;
3.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5.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6.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5.来自经济落后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生活费用的;
6.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或长期租用微机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者;
(二)购买高级通讯、娱乐电器(如高档手机、Mp3、Mp4)、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的;
(三)节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有吸烟、酗酒不良习惯的;
(五)家庭经济状况已好转,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进行,次年3月进行局部调整,调整幅度控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10%以内。每年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医疗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年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做好审核和民主评议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具体认定工作:
(一)班主任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班主任组织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方式推选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对象,候选对象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0%。并按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由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共同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评议结果,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综合平衡后,确定本院认定推荐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各年级对于存在异议的情况,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正,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公示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组织所推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个人相关信息导入学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年级审核通过的《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每年3月份,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局部调整时,仍然按照本细则中所规定的认证程序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3月份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第十九条 被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将不能享受当年度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