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或由学院统一安排活动,实行考勤。考勤情况由班主任核实,以班主任老师纪录为准。
二、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有关活动,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应附校医务室或医院的正规病假单;事假1-3天由班主任核准,4-5天须经系主任批准;5天以上由学生处批准。
三、未经请假、超过假期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即为旷课。旷课时数课堂教学以实际上课节数计算;实践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也须按所占学分据实计算,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学期内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到20节者,给与警告处分;累计达到30节者,给与记过处分;累计达到50节者,给与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旷课达20节或因其它原因给与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开除学籍。
四、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三次按旷课一节统计;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一节统计。